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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

06-28 12:46 航趣飞机网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121-FS-2012-36R1

  咨 询 通 告 下发日期:2012年 1月16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金宜斌

  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

  1、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21部第417条(c)款、453条(b)款、CCAR-61部以及CCAR-141部相关要求制定,明确了拟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以下简称副驾驶)的资格要求和相应的训练课程的具体要求,包括至少有23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的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以及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

  2、副驾驶训练的进入条件

  2.1 至少持有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飞机类别、多发等级、仪表等级,并通过了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

  2.2 对于拟在组类I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250小时,或者毕业于按照本咨询通告批准的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

  2.3 拟在最大起飞全重136,000千克(含)以下的组类II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

  (1) 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或者毕业于按照本咨询通告批准的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和20小时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

  (2)在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70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300小时的驾驶员在进入本款规定的副驾驶训练前可以不进行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

  2.4 拟在最大起飞全重136,000千克(不含)以上的组类II飞机上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

  (1)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或者毕业于按照本咨询通告批准的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和50小时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

  (2)在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100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500小时的驾驶员在进入本款规定的副驾驶训练前可以不进行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

  2.5 本条所述驾驶员时间是指在飞机或直升机上取得的飞行经历时间。整体训练课程应全部在飞机上实施,其他航空器类别不得用于该课程训练。

  3、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的要求

  3.1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的目标是训练飞行员能够在多发飞机上作为多人制机组的副驾驶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中熟练操作,并获得多发飞机等级和仪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负责课程实施的飞行训练机构应该是按照CCAR-141部审定批准的境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或认可的境外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

  3.2 训练周期

  申请人应在飞行训练机构的主任飞行教员监督下,自首次起飞开始,在连续10到36个日历月内完成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的全部教学阶段。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应转入其他课程。

  3.3 训练终止

  申请人因技术原因不能继续进行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飞行训练机构应终止其本课程训练,被终止训练的人员不得再次注册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

  3.4 理论培训要求

  (1)理论培训内容

  理论培训应包括《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部)规定的私用驾驶员执照(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飞机)、仪表等级(飞机)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要求的所有航空理论知识。

  (2)理论培训时间

  航空知识理论课程应包含至少140小时的课堂教学时间,其中私用驾驶员执照(飞机)航空知识训练至少35小时、商用驾驶员执照(飞机)航空知识训练至少35小时、仪表等级(飞机)航空知识训练至少30小时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航空知识训练至少40小时。

  (3)理论考试

  申请人完成课程后,应通过私用驾驶员执照(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飞机)、仪表等级(飞机)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理论考试。

  3.5 飞行训练要求

  (1)飞行训练内容

  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的飞行训练内容应包含CCAR-141部规定的私用驾驶员执照(飞机)、多发商用驾驶员执照(飞机)和仪表等级(飞机)课程所要求的全部飞行训练内容。

  (2)飞行训练时间

  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包括所有阶段检查与考试,总计应包含至少230小时的飞行训练时间。其中,整个课程中的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时间最多不超过35小时。在全部230小时的飞行训练中,申请人应至少满足CCAR-141部规定的私用驾驶员执照(飞机)、多发商用驾驶员执照(飞机)和仪表等级(飞机)课程所要求的全部飞行训练和单飞训练对时间的要求:

  a. 满足CCAR-141 附件A 第4条、第5条中单发飞机课程对时间的要求。

  b. 满足CCAR-141 附件B 第4条中飞机仪表等级课程对时间的要求。

  c. 满足CCAR-141 附件C 第4条、第5条中多发飞机课程对时间的要求。

  (3)实践考试

  申请人应通过私用驾驶员执照(如适用)、多发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实践考试,并取得飞机类别私用驾驶员执照(如适用),飞机类别商用驾驶员执照多发等级和仪表等级。

  3.6 对于拟在组类I飞机上担任副驾驶并且未进行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的申请人,还应完成25小时的多机组成员协作知识的课堂教学。

  4、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的要求

  4.1 除局方已批准的Y-7、CESSNA-525、PA-42、C-90机型外,高性能多发飞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多发飞机:

  (1)具有增压舱的,实用升限或最大使用高度(以低者为准)高于平均海平面(MSL)7,600米(25 ,000 英尺);

  (2)最大起飞全重在4500千克(9921磅)以上;

  (3)涡轮动力发动机驱动的;

  (4)具有航空气象雷达、区域导航、飞行管理系统等设备,在飞行性能和操纵特性上接近现代喷气运输机的多发飞机。

  4.2 进入条件

  拟进入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的驾驶员,应持有飞机类别商用驾驶员执照多发等级和仪表等级。

  4.3 训练要求

  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的理论培训和飞行训练按照咨询通告AC-141-02的相关规定执行。

  5、训练容量限制

  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和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应分别设立容量限制,并将容量限制列入训练机构的训练规范中。

  5.1对于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初始批准时最多批准训练容量30名,该课程每连续实施训练6个月无安全事故,且局方认为未发生严重影响飞行训练的问题,训练机构可申请增加训练容量最多30个名额,当该课程训练容量超过100名时,其训练容量的批准应遵守本通告附件一的限制。

  5.2对于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其训练容量的批准应遵守本通告附件一的限制。

  6、注册和转学

  6.1 注册

  申请人在参加课程以前必须向局方注册备案。

  (1)拟在境内驾驶员学校参加课程的申请人,应持有与负责训练的飞行训练机构签署的培训协议,由该飞行训练机构负责为申请人办理向局方注册备案的手续。

  (2)拟在境外驾驶员学校参加课程的申请人,应持有与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航空公司签署的培训协议,由签约航空公司负责为申请人办理向局方注册备案的手续。

  (3)具有飞行经历人员的注册

  a. 持有中国民航局颁发的私用驾驶员(飞机)或以上执照首次进入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训练的申请人,飞行训练机构可以根据对其熟练检查的情况,承认其之前的总飞行经历,但不得超过40小时。

  b. 若申请人先前获得飞行经历但未持有按CCAR-61部规则颁发的私用驾驶员(飞机)执照,必须按“零经历”实施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训练。

  6.2 转学

  (1)在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中接受训练,且已取得私用驾驶员执照(或以上)的人员,拟转入其他飞行训练机构的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时,经局方批准其转学申请后,接受该驾驶员的飞行训练机构可以根据对其熟练检查的情况,按下列原则承认其先前的飞行经历:

  a. 先前取得私用驾驶员执照之前的训练时间可以计入接受方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阶段,超出部分不计时间,不足部分需补齐训练时间。

  b. 先前取得私用驾驶员执照之后的训练时间最多50%可以计入接受方整体课程的训练记录。

  (2)其他课程的申请人不得转学进入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中接受训练。

  (3)进行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的驾驶员,拟转入其他的飞行训练机构实施的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时,应接受完整的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教学。

  7、生效日期

  本咨询通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最大训练容量计算方法

  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和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设立训练容量限制是保证培养运输航空公司副驾驶课程训练质量和局方对训练课程有效监控的必要手段。训练机构的主任运行监察员应在充分评估训练机构教学人员、设施设备、飞机配备、模拟机和训练器、教学设施、训练环境和安全运行水平等多方面要素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批准各课程的容量限制。对于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和训练容量超过100名的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最大训练容量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1. 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最大训练容量不得超过下列计算结果的任何一个:

  a.飞行教员总数的6倍

  b.单发飞行教员总数的7倍

  c.多发飞行教员总数的40倍

  d.仪表飞行教员总数的30倍

  e.单发飞机总数的15倍

  f.多发飞机总数的60倍

  g.具备仪表飞行能力的飞机总数的50倍

  h.复杂飞机总数的150倍

  i.实用类或特技类飞机总数的200倍

  上述飞行教员是指在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中担任教学,并且在该训练机构连续教学300小时以上的的授权教员。

  2. 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最大训练容量不得超过下列计算结果的任何一个:

  a.高性能飞机飞行教员总数的40倍

  b.机龄低于20年的高性能飞机总数的120倍,机龄高于20年的高性能飞机总数100倍,对于同时使用模拟机训练的,则为高性能飞机总数240倍

  上述高性能飞机飞行教员是指在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中担任教学,且连续教学300小时以上的飞行教员。若此类教员同时实施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训练,计算容量时只可计入两个课程中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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